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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导读‖[2/3页]

  罪名、能入刑)的法律鉴别比较;

  (2)有罪有责有刑(罚),强制性执行(或判罚款或判徒刑)的行为规范,即“长牙齿”的法律,148条,占细分律条总数436条的33.9%;

  (3)其他司法条文40条,占细分律条总数436条的9.2%。这些条文,多为秦代相关法规的名词解释。既有对行政制度的解释,又有对法律的解释,不好准确地定性和分类。统计时列入其他类司法条文。

  古今中外,世界各国的法律文献浩如烟海。对法律的定义由于时代、国情、民俗、治理角度的不同,亦各有千秋。

  但,法律的本质只有一个:那就是由国家(皇帝、朕;立法机关)制定、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规则)。站在国家角度观察,是国家的治理规范,站在个人角度观察,是个人的行为规范。这些行为规范,强制性执行的叫法律,告诫性执行的叫法规,引导性执行的叫制度(规定、规章、办法等等)。违犯了判罚的行为规范叫民法,判刑的行为规范叫刑法。

  法律的内核,说到底就是三大构成要件;三大社会功能;两个一致:

  三大构成要件:一是强制性的行为规则(规范)。通俗地讲就是全社会统一遵行的规矩;二是罪名。违背了全社会共同遵行的规则,在某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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