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错误,点此报送』
第二章 有罪有刑的法律(1)[3/3页]
薪白粲”做定语,虽然挂出了这个刑名,却没有说明在什么情况下才处此刑。只有两条说明了处此刑罚的对象、依据及罪名:
一是组织叛国罪。帮秦人出境、销户,上造以上处鬼薪(原文参见【秦律杂抄18b】)。处刑的对象是上造(爵位名。秦、汉二十等爵的第二级)以上身份者。
二是诬告罪。“葆子......戴罪尚未判决,而诬告他人罪当城旦,应耐以为鬼薪并且鋈足”。意即处耐刑+鬼薪,再断去葆子的足部【法律答问87:•「葆子□□未斷而誣告人,其罪當刑城旦,耐以為鬼薪而鋈足」。耤葆子之謂殹(也)/FL032】。处刑的对象为待罪的葆子(即任子,靠父兄功绩授任的官员)。由于待罪又犯罪,处罚很重,耐为鬼薪还要剁足。
由上可见,秦及汉初鬼薪白粲并非普通刑罚序列中的一种,而主要适用于具有特殊身份的犯罪人,是对罪犯应判处的法定刑的一种替代刑、优待刑。而且这些“具有特殊身份的犯罪人”,包括上造、葆子等有官爵的人和少数民族的部落首领及孩子,还可以用劳役来赎免鬼薪鋈足等刑罚直至死罪。比如,臣邦真戎君长(称臣于秦帝国的少数民族部落首领)、相当于上造以上爵位者,有罪应准赎免,如为群盗,本应判鬼薪鋈足,则判为赎鬼薪鋈足;...如有应处宫刑的罪,则判为赎宫。其他与群盗同样的罪也照此处理【法律答问166:可(何)謂「贖鬼薪鋈足」?可(何)謂「贖宮」?臣邦真戎君長,爵當上造以上,有罪當贖者,其為羣盗,令贖鬼薪鋈足;其有府(腐)罪,〖贖〗宮。其它罪比羣盗者亦如此/FL033】。
葆子以上“特殊”身份的罪人,他们用劳役赎罪(含死罪)时,劳役地点在官府,服役时都不加监管。若不加讯问而长期加以拘禁,则县令、县丞和该官府的司法官都有罪(原文参见【司空6:c葆子以上居贖刑以上到贖死,居於官府,皆勿將司。所弗問而久‖(繫)之,大嗇夫、丞及官嗇夫有罪】)。
有“特殊身份的人”,处鬼薪白粲是重罪轻处,处了可以赎免,服刑可以在官衙。这些,充分说明鬼薪白粲是一种对特殊身份罪人的替代刑、优待刑。
三.隶臣(妾)
隶臣妾,是秦代五种主要徒刑中的一种。指被罚为官府服各种杂役的罪人。男者为隶臣,即官奴,女者为隶妾,即官婢。刑期往往为终身服役,但允许以金钱或战功、耕作、劳动而赎免。至汉文帝废除肉刑时,才把隶臣妾改为有期徒刑。云梦秦律所记载被处隶臣妾的犯人,主要是特殊的罪犯和战俘两类。
(一)盗窃、诬告、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的隶臣处刑
(1)盗窃处隶臣。有两条。其一,对数额较小、主动自首的盗窃处隶臣妾。司寇(掌管刑狱纠察等事务的司法官吏)盗窃一百一十钱,自己先已自首,或施侮辱刑(剃须)再判作隸臣(官府奴仆),或罚二甲【法律答问7b:a司寇盗百一十錢,先自告,可(何)論?b當耐為隸臣,c或曰貲二甲/FL034】。其二,对偷窃赃值小的贡品,耐為隸臣妾。公室祭祀尚未完事,有人便盗窃了成套贡品中的一个肾(赃值不满一钱)。应耐为隶臣;如果供品值二十钱,只盗窃了一部分,以及所盗窃的不是供品而其他东西,都按法律论处【法律答问20:「公祠未阕,盗其具,當貲以下耐為隸臣」今或益〈盗〉一腎,益〈盗〉一腎臧〈赃〉不盈一錢,可(何)論?祠固用心腎及它支(肢)物,皆各為一具,一具之臧(赃)不盈一錢,盗之當耐或直(值)廿錢,而柀盗之,不盡一具,及盗不直(置)者,以律論/FL035】。
(2)诬告反坐处隶臣。犯有耐为司寇的有罪之人诬人隶臣罪,对其处隶臣罪;应判处耐为候刑的人以侯刑诬告他人,耐为司寇【法律答问92a:a當耐司寇而以耐隸臣誣人,可(何)論?當耐為隸臣。b■當耐為侯(候)罪誣人,可(何)論?當耐為司寇/FL036】。
(3)故意伤害处隶臣。故意用刀剑刺伤被捉拿的罚款罪犯,耐为隶臣(原文参见FL029【法律答问99b:...b傷之,耐為隸臣/FL037】)。
(二)战俘处隶臣。投降的敌寇,处为隶臣【秦律杂抄8:寇降,以為隸臣/FL038】。
四.司寇
司寇是秦代五种主要徒刑中很轻的一种,意为伺察寇盗。即被派往边地服劳役,用以防御外寇,刑期两年。
司寇本是朝廷管法律的重臣。云梦秦律用司法重臣的官职作为个别徒刑的刑名,则是一种颇为特殊的现象。仅有一例,是对诬告罪处刑的:应判处耐为候刑的人以侯刑诬告他人者,耐为司寇【法律答问91b:a當耐司寇而以耐隸臣誣人,可(何)論?當耐為隸臣。b■當耐為侯(候)罪誣人,可(何)論?當耐為司寇/FL039】。
五.侯
侯亦本是封建制度五等爵位(公侯伯子男)的第二等。秦代把它设为五种主要徒刑中最轻的一种,也是一种特殊现象,为秦代独有的徒刑,汉以后不设。所谓候刑,就是强制刑犯在边塞上巡察放哨,刑期二年。
云梦秦律之《法律答问》在回答诬告反坐如何处刑时说:“當耐為侯(候)罪誣人,可(何)論?當耐為司寇”。文中关于“侯”的记载,确认了这一刑名的存在(原文参见FL039【法律答问91b】)。
处侯刑的罪名,主要涉及两种情形,一是对朝廷诏令听命不恭、阳奉阴违者,即装作听命,实不执行者,应耐为候【秦律杂抄15a:a●為(偽)聽命書,法(廢)弗行,耐為侯(候);b不辟(避)席立,貲二甲,法(廢)/FL040】。
二是开除、保举、任用徒弟不当者。均判处耐刑,并贬为侯(哨兵)【秦律杂抄20a:a當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審,皆耐為侯(候)。b使其弟子贏律,及治(笞)之,貲一甲;夬(决)革,二甲/FL041】。
在云梦秦律中,侯刑常和羞辱刑耐刑结合使用,组成“耐为侯”。形成一种复合处刑,一罪多刑。但看似“热闹”,实则不重,这是秦代侯刑的一大特点。
第二章 有罪有刑的法律(1)[3/3页]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