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二章 有罪有刑的法律(3)  云梦秦律中的法律篇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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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罪有刑的法律(3)[3/3页]

  二錢,除;廿二錢以到六百六十錢,貲官嗇夫一盾;過六百六十錢以上,貲官嗇夫一甲,而復責其出殹(也)。人戶、馬牛一以上為大誤。誤自重殹(也),減(减)罪一等/FL089】。

  第十一,原料、产品、工程质量不合标准者处赀刑。共7条。

  (1)领回来的漆,含水高,要罚款;数量不足,要补足数量。工匠到别的县领䰍(漆),运抵官府,测试验水时,水含量在二百斗以上,罚工匠及率领他们的吏各二甲;不满二百斗而在一百斗以上,罚各一甲;不满一百斗而在十斗以上,罚各一盾;不满十斗以及从该漆运到县里时亏欠的,应补赔以足原数【效律16:工稟䰍(漆)它縣,到官試之,飲水,水減(减)二百斗以上,貲工及吏將者各二甲;不盈二百斗以下到百斗,貲各一甲;不盈百斗以下到十斗,貲各一盾;不盈十斗以下及稟䰍(漆)縣中而負者,負之如故/FL090】。

  (2)产品考核被评为下等者处罚。罚工师一甲,丞(助工)和曹长(工长)一盾,徒(操作工)丝织绦带(络组)二十根。连续三年被评为下等的,罚工师二甲,丞和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根【秦律杂抄9:省殿,貲工師一甲,丞及曹長一盾,徒絡組廿給。省三歲比殿,貲工師二甲,丞、曹長一甲,徒絡組五十給/FL091】。

  (3)不经批准、擅造产品、质量下等的,连带处罚。非年度计划(功)、又无朝廷命书而擅敢制作的其他器物,工师和助工各罚二甲;郡县工官新上交的产品被评为下等的,罚该质管官一甲,罚县令、县丞、县主管官员和工长各一盾;城旦做出的产品被评为下等的,每人笞打一百下。所造的大车评为下等,罚掌管制造的长官(司空啬夫)一盾,操作工各笞打五十下(原文参见【秦律杂抄10】)。www.jieshengit.com

  (4)宝石矿石质量考核不达标处罚。开采的宝石、矿石两次被评为下等,罚矿长一甲,次长一盾;三年连续被评为下等,罚矿长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评为下等而无亏欠的,则不加责罚)。官府收取每年规定的产品,在尚未验收时就丢失了,以及不能足数的,罚他们的工长一盾;罚太官、右府、左府、右采铁及其长官一盾【秦律杂抄13:a采山重殿,貲嗇夫一甲,佐一盾;三歲比殿,貲嗇夫二甲而法(廢)。殿而不負費,勿貲。b賦歲紅(功),未取省而亡之,及弗備,貲其曹長一盾。大(太)官、右府、左府、右采鐵、左採鐵課殿,貲嗇夫一盾/FL092】。文中,⑴太官:专管玩赏宝物的官员;⑵右府、左府:传达皇帝皇后命令的官员;⑶右采铁:管开采铁、宝石、矿产品的官员。

  (5)城墙质量不达标、动用筑城役徒干它活者处罚。利用戌边人员筑城修城,都要让他们担保(嫴)城垣一年,所筑的城墙若有毁坏,罚率领戌边人的该县司空(主管工程的长官)、署君子(管一段城墙的长官)各一甲;具体率领戌边人员的县司空佐(管工程的副长官)罚一盾。要命令服边戌者全力修城,署长不得叫他们做其他事务;城修好了,可以再叫他们把险重要害处(塞)加高加厚。县尉应经常巡视工程,察看戌边人在做什么。有敢叫他们做其他事务的,罚指使人二甲【秦律杂抄11:戍者城及補城,令姑(嫴)堵一歲,所城有壞者,縣司空署君子將者,貲各一甲;縣司空佐主將者,貲一盾。令戍者勉補繕城,署勿令為它事;已補,乃令增塞埤塞。縣尉時循視其攻(功)及所為,敢令為它事,使者貲二甲/Fl093】。

  (6)漆园评比不达标处罚。园林建设工程漆园评为下等,罚园长一甲,县令、县丞及副佐各一盾,园艺工丝带各二十根。三年连续被评为下等,罚园长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同时罚县令、县丞各罚一甲【秦律杂抄12:䰍(漆)園殿,貲嗇夫一甲,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絡組各廿給。䰍(漆)園三歲比殿,貲嗇夫二甲而法(廢),令、丞各一甲/FL094】。

  (7)工匠不识用材延误工程处罚。工匠选择夯墙用的立木(榦gan),本可使用而标上不可使用的记号,罚工匠二甲。工匠在立木上标上不可使用的记号,使工程长期不能安装,安装者经过报请上级仍使用了,罚工匠二甲【秦律杂抄14:工擇榦,榦可用而久以為不可用,貲二甲。•工久榦曰不可用,負久者,久者謁用之,而貲工曰不可者二甲/FL095】。

  第十二,猎虎不成罚款。打猎射虎射犳时,射虎车两辆为一组。虎還在山林旁边晃荡就开始追逐,使虎逃回山林的,罚追逐人一甲;虎逃走了,打猎没有收获,每车罚一甲。虎要进犯,猎手从猎车中出来徒步射虎,没有猎获,罚一甲。豹逃走,没有猎获,罚一盾【秦律杂抄24:•射虎車二乘為曹。虎未越泛蘚,從之,虎環(還),貲一甲。虎失(佚),不得,車貲一甲。虎欲犯,徒出射之,弗得,貲一甲。•豹旞(遂),不得,貲一盾/FL096】。(公車司馬獵律)。文中:⑴曹:班。组。⑵泛蘚:山體盤曲、山脉較短的小山。“泛”,盤曲的意思。“蘚”,爲“鮮”,小山的意思。

  [二]妨碍军队事务处赀刑

  秦代的养兵,分为皇家(中央)养禁军、郡县(地方)养中军、侯门养家丁三种方式。这种特殊的养兵形式,导致郡县截留中军物资、收藏中军士卒为家丁的违法行为事时有发生。但在上述特殊的养军模式下,对地方侵害军队人力物力的某些违法犯罪行为,同样也只能是以赀为主,重罪轻罚。处罚地方官吏妨害军队事务的赀刑,共有4条。

  其一,滥用警力打杂者处赀刑。缉捕律规定,不准命令求盗(专司缉捕盗贼的官、员)去做迎来送往(送逆)或其他的事务,有命令求盗做送迎或其他事务的,罚二甲【秦律杂抄21b:捕盗律曰:a捕人相移以受爵者,耐。b求盗勿令送逆為它,令送逆為它事者,貲二甲/FL097】。

  其二,收藏士兵及截留军用物资者处赀刑。县尉(相当于现县公安局长)收藏士兵为家丁,罚二甲,并免职,同时罚县令二甲;县里截夺给主力部队运送的军用物资,县令、县尉都罚二甲【秦律杂抄2c:...c縣毋敢包卒為弟子,尉貲二甲,免;令,二甲輕車、䞣(chě)、張、引強、中卒所載傅〈傳〉到軍,縣勿奪奪中卒傳,令、尉貲各二甲/FL098】。

  其三,对军人向地方倒卖军粮情况失察,地方官员处赀刑。在领粮地方和路经的县向老百姓卖军粮的军人,罚二甲,卖粮收入充公。吏部未发觉,罚吏部及县令县丞各一甲【秦律杂抄4c:c...吏部弗得,及令、丞貲各一甲.../FL099】。

  其四,提供劣质武器给士兵者处赀刑。向士兵供应质量不好的兵器,县丞及武器库库长、官吏均罚二甲,并予以撤职,永不叙用(原文参见FL099【秦律杂抄4d:...d•稟卒兵,不完善(繕),丞、庫嗇夫、吏貲二甲,法(廢)/FL100】。

第二章 有罪有刑的法律(3)[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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