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二章 有罪有刑的法律(5)  云梦秦律中的法律篇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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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罪有刑的法律(5)[1/3页]

  ▍第六节官府苦役(作、从事,处隐官)▍

  作、从事,处隐官,是秦代强制有官爵的残疾犯人在官府劳动服役的一种刑罚。云梦秦律记载的官府劳役有2条。

  一.作、从事

  处刑对象是有爵位的犯人。比如,有爵位的押送官吏私放被押送的作恶乡里的坏人,判处拘禁,在官府服劳役,直到罪犯再被捕获为止【法律答问50:將上不仁邑里者而縱之,可(何)論?當‖(繫)作如其所縱,以須其得;有爵,作官府/FL136】。

  再如,大夫(秦二十级爵位中的第五级)甲鞭打鬼薪(为祭祀上山砍柴的男犯),鬼薪逃亡,判甲在官府服役,直到逃亡者被捕方能结束服役。如甲服役时逃亡,一月后被拿获,罚一盾,仍旧服役。如再服役时又逃亡,满一年后被拿获,就处耐刑【法律答问101:a大夫甲堅鬼薪,鬼薪亡,問甲可(何)論?當從事官府,須亡者得。b今甲從事,有(又)去亡,一月得,可(何)論?當貲一盾,c復從事從事有(又)亡,卒歲得,可(何)論?當耐/FL137】。

  这一刑罚的出现,反映了秦代官员的特权延伸到了罪犯的监管领域,享受到了服刑地点。有的学者抓住“大夫打跑鬼薪也判劳役”的这一条记载,便认定秦朝也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看法,忽视了官员犯罪量刑的尺度和服役的地点和庶民不同。所谓“刑也上大夫”,做的只是表面文章!

  二.处隐官

  处隐宫就是对捕回来的那些受過肉刑造成身體残缺不全的囚犯,不再施加肉刑,按照法律的規定,关在外人看不到的官府進行专门的管制劳役。是官府对于肢体残缺的人在免去再次肉刑情況下进行的特殊处刑。

  云梦秦律中仅出现过1条:看守后来自己把跑掉的囚徒捕获,对捕回来的那些受過肉刑造成身體残缺不全者的囚犯,按照法律的規定关在外人看不到的官府進行的专门的劳役管制,这即是处隐官。其他所犯与群盗同样之罪的照此处理【法律答问100:a將司人而亡,能自捕及親所智(知)為捕,除毋(無)罪;b已刑者處隱官」。可(何)罪得「處隱官」?盗盗赦為庶人,將盗戒(械)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論,斬左止為城旦,後自捕所亡,是謂「處隱官」。它罪比盗盗者皆如此/FL138】。

  隐官制度对受过肉刑或者身体“不完者”,免去再次肉刑,吐露出秦朝对残害人体的肉刑的使用,存有恻隐因素,较之夏商周各朝肆用肉刑,是一种历史的文明和进步。

  ▍第七节羞辱刑(耐刑[完刑]、髡刑)▍

  耐刑(完刑)、髡刑始于秦代,根源于古代中国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的观念(见《孝经•开宗明义章第一》),是毁人须发、让受刑人感受在身份、人格、品性上低于常人的一种羞辱刑。强制剃掉犯人鬓毛和胡须的为耐刑(完刑);强制剃光犯人的头发、胡须与鬓毛的叫髡刑。常作为附加刑和徒刑结合使用,如“耐为鬼薪”、“髡钳城旦舂”等。用于惩治不尊朝纲、藐视纲常秩序、违犯公序良俗等的罪过以及其它轻微的刑事犯罪。云梦秦律记载的耐刑,表现在惩罚不尊朝纲、轻微刑事犯罪两方面,有10条。

  一.惩罚不尊朝纲的耐刑。在秦

第二章 有罪有刑的法律(5)[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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