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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罪有刑的法律(5)[2/3页]
代,朝廷命官听令不恭阳奉阴违、漠视社稷弄虚作假的行为,都是藐视皇权的大罪。都要处罚并公示世人。这方面的耐刑有4条。
1.阳奉阴违者耐。装作听朝廷的命书,实际废置不予执行,应耐为候(原文参见【秦律杂抄15a】);
2.“大蒐”分兵者耐。统帅指挥全军的将帅......在进行关键决战(大蒐)时分散使用兵力、把一支军队分成两支的,处以耐刑【秦律杂抄2b:b故大夫...•分甲以為二甲蒐者,耐/FL139】;
3.谎报战死者耐。未入战场,报告却说他在围城作战中死亡,对弄虚作假的,处耐刑(原文参见FL102【秦律杂抄6a:...a•軍新論攻城,城陷,尚有棲未到戰所,告曰戰圍以折亡,叚(假)者,耐;....../FL140】);(敦[屯]表律)。
4.骗取爵位者耐。把捕得犯人让给他人骗取爵位的,处耐刑(原文参见【秦律杂抄21a:a捕盗律曰:捕人相移以受爵者,耐/FL141】);
二.处罚轻微犯罪的耐刑。对轻微犯罪者处耐刑或髡刑,其实就是让罪犯示众于世人,让人一看面部模样便知此人是一罪犯。
1.斗殴毁人容颜者耐。斗殴撕裂他人耳朵挂过耳环或其他部位,应处耐刑【法律答问66:律曰:「夬(决)人耳,耐」今夬(决)耳故不穿,所夬(决)非珥所入殹(也),可(何)論?律所謂,非必珥所入乃為夬(决),夬(决)裂男若女耳,皆當耐/FL142】;或者咬断他人鼻、耳朵、指、唇,皆处耐刑【法律答问68:或鬭(斗),嚙斷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論各可(何)殹(也)?議皆當耐/FL143】。
2.家暴伤妻者耐。丈夫打伤悍妻判处耐刑【法律答问65:妻悍,夫毆治之,夬(决)其耳,若折支(肢)指、胅軆(體),問夫可(何)論?當耐/FL144】。
3.服役期间多次逃亡的五等爵耐。大夫(五等爵)打跑犯人处官府服役,服役逃亡一月后被抓,处罚款并再服役,又逃亡满一年后又被拿,处耐刑(原文参见【法律答问101c:•今甲從事,有(又)去亡,一月得......c復從事從事有(又)亡,卒歲得,可(何)論?當耐/FL145】)。
4.遇赦令未判的赀刑犯出逃者耐。粮管吏员将应发的豆、麦没有发,而发价贵的谷子来顶替价贱豆、麦被处罚款时,由于遇到赦令而没有论罪,又逃亡,赦令限定日期已过六个月才被捕获,应处以耐刑(原文参见【法律答问126b:...b會赦未論,有(又)亡,赦期已盡六月而得,當耐/FL146】)。
5.开除、保举、任用徒弟不当者。均判处耐刑,并贬为哨兵(原文参见【秦律杂抄20/FL147】)。
耐刑是毁人须发、定人不孝的一种羞辱刑。它从侧面告诉我们,秦代男人是蓄有鬓发和胡须的。处耐刑者,罪轻的剃掉鬓发胡须(耐),罪重的再加上剃掉头发(髡),这“把戏”,放在今天简直就是给犯人理了个光头刮了次脸,放在当时对犯人究竟有多大的法律震慑力还真不好说。另外,要是遇上给无鬓发和胡须女犯人来一耐刑,那,又该怎么行刑呢?这种法理不严的规定,能叫做法律吗?算是“国宝”吗?值得“守护&rdq
第二章 有罪有刑的法律(5)[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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