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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特殊的司法规则(2)[1/3页]
▌第六节司法独立条款▌
秦朝的司法机关为三级法院,即中央、郡、县法庭。为了减少领导对判案的干预,云梦秦律规定:“辭者辭廷”,“诉讼者应该向法庭诉讼。”向县或越级向郡法院诉讼,“诉讼者不应先向官长、啬夫诉讼。”具体规定为不应先向中央驻县的都官府及县府的官长告状。也就是说告状不需先找官长【法律答问78:「辭者辭廷」?今郡守為廷不為?為殹(也)。■「辭者不先辭官長、嗇夫」。■可(何)謂「官長」?可(何)謂「嗇夫」?命都官曰「長」,縣曰「嗇夫」/ZD089】。
两千多年前秦朝“辞者辞廷”的制度规定,折射出了司法独立、领导不得包办判案的宝贵思想。对于当代法制建设,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第七节逃犯搜身条款▌
捉拿逃犯,可以将耐刑罪以上逃犯身上携带的钱财搜归己有【法律答问103:「捕亡,亡人操錢,捕得取錢」所捕耐罪以上得取/ZD090】。
这一条文,公开允许捕头利用执法之便劫夺犯人钱财,是在纵容司法人员犯罪,是明目张胆的鼓励“执法犯法”。这,是不能叫做“法律”的,更不能当作“国宝”的!
▌第八节传染病罪犯处理条款▌
在秦代“癘病”(麻风病)是一种不可治愈、传染性强、严重毁人肢体面容,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种恶疾。如何处理麻风病罪犯,秦律规定基本原则是定杀。“麻风病(癘)人犯罪,应定杀。”什么为“定杀”?就是活着投入水中淹死。有的认为是活埋,活埋与律意(事)不合(原文参见【法律答问96】)。
在此前提下,又按是否已经判决作出了了两种处理规定:(1)对于未判的麻风病罪犯,迁往隔离区居住,或迁往隔离区淹死(原文参见【法律答问97】)。
(2)对于已判决的城旦、鬼薪麻风病罪犯,应迁往麻风病专定的隔离区(原文参见【法律答问98】)。
上述三条,一会说麻风病人犯罪,定杀无论,一会说迁往隔离区或居住或淹死,一会又对迁往专门的隔离区后如何处置不知所云。形成了一串模棱两可、相互矛盾的条款(详见本篇《第四章矛盾的律条•三》)。
▌第九节少年犯处理的条款▌
所谓少年犯,就是未成年的犯罪者。秦朝未成年人的标准,不是以年龄而是以身高来确定的。秦律规定:法官量刑时以身高为依据,男性身高超过六尺五寸(约现149厘米),或者女性身高超过六尺二寸(约现143厘米),就按成年人看待,需要完全承担法律责任;而只要低于这个标准,则按未成年人看待,触犯法律的时候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受处罚。云梦秦律关于处理未成年人的犯罪条款,是根据是否构成犯罪及其产生罪过的主客观原因来确定的,有如下两种处理方式:
1.对主观故意犯罪行为,如盗窃,犯人身高不够判刑时先拘禁一年,待身高够了再判处剃去须发筑城四年之徒刑(原文参见【法律答问5】)。
2.对无主观故意的过错行为,如所放之马被惊跑吃了他人庄稼,不论罪不赔偿,作免责处理(原文参见ZD074【法律答问131)。
秦律中有关身高规定,其法律意义在于:行为人如果触犯了刑律,其身高则与刑事责任的大小有一定联系;如果违犯了社会管理规范,其身高则是判定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衡量标准。
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条款的中,对年龄(身高)不够判刑的盗窃犯,先拘再判,这种拘判衔接、有罪必惩的执法原则是应该的,但如果犯人在被拘的一年中已经改邪归正且长成大人了却还要追究儿时罪责,搞成一罪罪终身,污名一辈子,就明显缺乏法理的严密性,没有道理了!
▌第十节区别处刑条款▌
云梦秦律对罪犯的处刑,在确定适用刑名的前提下,根据罪行及违法程度、等级、性质、行为人身份、以及判案时点的不同情形,在量刑上作了细分,对不同责任人分别处以不同刑罚,强化了处刑的针对性、差别化、精细化。一共6条。
一、对官员弄虚作假行为,区别情节轻重处刑。
对于构成罚款一甲以上的违法行为,入罪,且永不录用(原文参见【法律答问46】)。
二、对违犯户籍管理的犯罪行为,区别危害大小处刑。m.jieshengit.com
其一,在户籍登记上报作假方面,区别隐匿、造假、知情不告等不同情形,对不同责任人分别采取赎耐、罚款、流放等不同处刑。⑴对将即上户籍册的青年男子隐匿不登,以及上报残废人(癃long)不真实的,判里典(管25户)、伍老(管5户)赎耐刑;⑵对百姓不应免老(56岁免去劳役),或已该免老而不加申报、敢弄
第三章 特殊的司法规则(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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