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三章 特殊的司法规则(2)  云梦秦律中的法律篇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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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特殊的司法规则(2)[2/3页]

  虚(欺骗)作假的行为人,罚二甲;⑶对上述造假行为,里典、伍老不加告发,各罚一甲;户籍编在同一伍中(同伍)的人,每家罚一盾,都加以流放。(原文参见【秦律杂抄17】)。(傅律)。jieshengit.com

  其二,在户籍查验和出境管理方面,不准留无证说客居住,不准帮秦人出境、销户,有帮助秦人出境,或除去名籍的,上造以上身份者罚为鬼薪,公士以下者刑为城旦(原文参见【秦律杂抄18】)。

  三、对故意伤害被拿犯人的行为,区别伤害程度处刑。规定:故意用刀剑刺伤被捉拿的罚款罪犯,耐为隶臣;杀死的,判为城旦(原文参见【法律答问99】)。这样规定,有利于遏制暴力执法,防范滥用公权伤人案件的发生。

  四、对赦令颁布时未判的犯罪行为,区别时点阶段处刑。比如,发粮人应发给吃粮人的豆、麦没有发,错发价高的谷子来顶替价低豆、麦,此举赦令颁布前应罚一甲。由于遇赦令未判罪而逃,赦令限定日期已过六个月后被捕获,对其应处以耐刑,再不是罚款一甲(原文参见【法律答问126】)。

  五、对虐待儿童的行为,区别人生妨害处刑。身为隶臣的丈夫死去,老婆以儿子不是丈夫的儿子为由将孩子赶出家门,或黥顏頯為隸妾,或处以完刑(原文参见【法律答问145】)。

  区别不同犯罪情形,对不同责任人分别采取不同处罚,实施既定刑名前提下精准处刑的探索,虽产生于2200多年前秦代,但在今天看来仍然有其现实意义。

  ▌第十一节复合处刑条款▌

  秦政权基本保留了先秦时期的黥、劓、斩左右趾、宫等肉刑,并常与劳役刑复合使用,形成了诸多的复合刑,如黥劓以为城旦、斩左趾黥为城旦等等。繁多的肉刑+劳役刑、财产刑+羞辱刑等两种刑罚组合形成的复合刑,是秦代复合刑罚的主要“特色”。复合处刑条款一共有13条。

  一、肉刑+劳役刑的复合刑罚,用于对杀人、盗窃、斗殴、虐待老人、重婚等重罪的处罚。

  1.处罚杀人罪的复合刑。一是对私家奴婢擅自杀子,处城旦刑罚并施以黥刑,然后交还主人监管(原文参见【法律答问59】);二是对擅杀健全婴儿,处黥刑并处城旦舂。指的是由于孩子大多养不活或不加养育而擅杀身体完好的新生婴儿,黥為城旦舂。(原文参见【法律答问56】)。

  2.处罚盗窃罪的复合刑。主要适用于对团伙盗窃的加罪处罚,按团伙人数和赃值分别处以斬左止+城旦、黥㓷(劓)+城旦的复合刑。五人共同行盗,赃物在一钱以上,断去左趾,并在脸上刺字再判为筑城苦役;不满五人,所盗赃物超过六百六十钱,割掉鼻子并判为城旦;不满六百六十钱而在二百二十钱以上,在脸上刺字并判为城旦(原文参见【法律答问1】)。

  此外,肉刑+劳役刑的复合刑罚也使用于对盗窃罪的指使人和行窃者处罚。男奴指使女婢偷卖主人耕牛逃关被抓,对指使人和行窃人都判黥城旦,再分别交给主人管教(原文参见【法律答问4】)。

  3.处罚斗殴罪的复合刑罚。用针、鉥、锥相斗,重伤了人,黥为城旦(原文参见【法律答问71:...賊,當黥為城旦...】)。

  4.处罚虐待罪的复合刑罚。殴打曾祖父母、祖父母黥面后处为城旦舂(原文参见【法律答问64】)。

  5.处罚重婚罪的复合刑罚。男子和离夫私逃女子结婚生子,黥以城旦舂。女子甲离夫私逃,男子乙也无通行凭证而逃亡(闌亡),结为夫妻,女子没有把私逃的事实告诉男子,过了两年,生了孩子,女子才知告男子离夫私逃的实情,男子没有休弃该女,后来该男被捕获,该男应如何论处?应黥为城旦、舂(原文参见【法律答问138】)。

  6.处罚诬告罪的复合刑罚。有罪尚未判决的“葆子”,以城旦之罪诬告他人,对其既处耐刑(羞辱刑),又处鬼薪(劳役)。并处肉刑(鋈足)。(原文参见【法律答问87】)。文中“葆子”:靠父兄功劳获取身份地位的人。

  负罪“葆子”以城旦或隶臣罪名诬告他人,如果对其不施加肉刑,就应处以耐刑,并拘系服城旦劳役六年(原文参见【法律答问87】)。

  总之,负罪葆子以鬼薪、隶臣或城旦罪名诬告他人,对其不施肉刑的话,就该判处耐刑,并拘系服城旦劳役六年(原文参见【法律答问165】)。

  二、财产刑+羞辱刑的复合刑罚,用于对役中逃亡等一般罪行的处罚。

  比喻,处罚服役逃亡大夫的复合刑罚为:大夫(秦二十级爵位中第五级)甲鞭打鬼薪致使鬼薪逃亡,应处其在官府服役(從事),等到逃亡者被捕获时结束其服役;如甲服役时逃亡,一月后被拿获,应罚一盾,仍旧服役。如再服役时又逃亡,满一年后被拿获,应处耐刑(原文参见【法律答问101】)。

  三、笞刑+拘禁(繫)的复合刑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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