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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特殊的司法规则(2)[3/3页]
于处罚轻罪自首者。
服刑奴隶逃跑了,在未论处之前自首的,打五十大板,继续拘禁(原文参见【法律答问105】)。
四、罚款+免职的复合刑罚,用于对收藏军队士兵截夺军用物资犯罪行为的处罚。
秦代养兵模式的特殊性,影响着对收藏军队士兵截夺军用物资犯罪行为的处罚特殊性(原文参见本篇第二章第六节财产刑(赀刑)...赀刑[二]》)。为此,秦朝专门制定了用于处罚收藏士兵截夺军用物资的犯罪行为的复合刑罚。比喻,县尉(公安局局长)把士兵收藏为家丁罚二甲,并免职;同时罚县令二甲,县里截夺士兵运送的军用物资者,县令、县尉罚二甲(原文参见【秦律杂抄2c】)。
秦代复合处刑,是一罪多罚,即对同一种罪行处以两种以上的刑罚。后来随着刑罚种类的增多,逐步把一人多罪合并起来执行,形成了数罪并罚的新型刑罚体系。可以说秦律的一罪多罚是数罪并罚理论的滥觞。
▌第十二节数罪并罚条款▌
数罪并罚,是对一人所犯多罪(两个以上罪行)的合并处罚。即先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再按既非是两罪刑罚之和、也不与一罪刑罚相等的原则进行加重处刑,直至最高量刑为止。
我国古代的数罪并罚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周朝《尚书•吕刑》便有“其刑上备,有并两刑”的刑罚雏型,到秦代形成了比较成型的数罪并罚的刑罚体系。其核心内容就是“并臧(赃)以论”,加重处罚。数罪并罚条款有2条。
1.对盗窃+诬告的两罪并罚。上造甲盗了一只羊,他的案子尚未判决,又诬告别人盗窃了一头猪,应如何论处?应处完城旦。(原文参见【法律答问37】)。
上造是秦爵二十级的第二级,高于公士。按《秦律》规定,有爵之人犯罪是可以减轻处罚的。该案中的上造甲,单就盗窃一羊或诬告他人盗窃一猪的各项单罪,是不足以处完城旦的。该案处其完城旦,采用了相当于一般人盗一牛所适用的刑罚,是加重了的刑罚。
2.对诬人盗窃+自己盗窃的两罪并罚。某人诬告他人盗窃值二十钱的东西,该案尚未判决,该人又另犯盗窃罪,赃值一百钱,然后被察觉。应该对其将两项盗窃(诬人盗窃的+实际自盗的)赃值合并论处。重罚二甲一盾(3072钱)。(原文参见【法律答问36:且行真罪、有(又)以誣人論?當貲二甲一盾】)。
文中“并臧(赃)以论”,是指将诬人盗二十钱与自己偷盗的一百钱合并计赃论处。《法律答问36》虽未明确回答须合并计赃,但从重处的刑罚分析,可以推论采用了加重处罚的原则。
秦朝一人犯有数项罪行时,采取的是“有罪必罚”和“一罪一罚”的刑法原则。即对所犯数罪分别处刑,然后数刑基本上相加,合并执行。类似今天并科原则,又叫相加原则、合并原则。
▌第十三节选择处刑条款▌
选择处刑,是从一罪多罚中选择一种相当的刑罚进行处刑。云梦秦律中有下述3条记载:
1.掌管刑狱纠察等事务的司法官吏盗窃,应该施其辱刑(剃须)并判作官府奴役,或罚二甲(原文参见【法律答问87】)。本条选择处刑的依据,当是顾及了行为人的身份。
2.官奴的老婆,在丈夫死去以后将儿子赶出家门,可以处黥顏頯為官府女仆或完刑,最终确定处以完刑(原文参见【法律答问145】)。本条选择处完刑,当是考虑了案情的民俗、人伦等具体因素。
3.携带借用的官物逃跑,自首者,判逃亡罪;被抓者,判盗窃罪。如盗窃罪轻于逃亡罪,仍以逃亡论罪(原文参见【法律答问104】)。本条选择处刑,当是执行了“数刑可用时则判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选择处刑的特点在于:即坚持了有罪必罚的原则,又具有考虑法律、民俗、社情、人伦、行为人的身份地位、案件的具体情形等因素,灵活选择刑罚的优点。
★小结:上述80条特殊的司法规则,对调节复杂社会行为,取到了有的放矢重要作用。比喻:免责律条有利于防范处刑的扩大化,有利于稳定社会和家庭;退赃律条有利于保护非罪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领导不包办审案,有利于净化法制环境,维护法制公平;父母处罪不殃及孩子的条文,有利于保护儿童成长;错案申斥的条文,有利于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感,减少错案的发生;分类处刑、选择处刑的条文,有利于区别罪行,准确量刑,精准打击犯罪;复合处刑、数罪并罚、先拘后判的条文,体现了有罪必罚、一罪一罚,合并处罚,处罚到位......jieshengit.com
这些条文,在今天看来尽管本身尚有瑕疵,但其理念无疑是云梦秦律的“亮点”,是真正的“国宝”,值得守护和发扬。
第三章 特殊的司法规则(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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