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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矛盾的律条[1/3页]
云梦秦律中前后矛盾的律条有23条。约占全部律条总数390条的5.9%。涉及六个方面。
一.盗窃罪方面的矛盾律条
盗窃罪方面的矛盾律条,共有9条。集中表现法理(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情理(案情和事理)的矛盾两个方面。
(一)法理矛盾
其一,同理律文,互相矛盾。《法律答问》第13条云:丈夫盗窃妻子藏赃,妻知夫盗,其藏赃按盗窃处罪,不知情则为收藏【法律答问13:夫盗千錢,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論妻?妻智(知)夫盗而匿之,當以三百論為盗;不智(知),為收/ZD091】。要害在“知情”二字:知情藏赃就要处刑,知情是处刑的要件。
第15条云:丈夫夜间盗窃,妻、子知情,一起用赃款买肉吃,妻、子和盗犯同罪【法律答问15:削(宵)盗,臧(赃)直(值)百一十,其妻、子智(知),與食肉,當同罪/ZD092】。要害也在“知情”二字:知情用赃就要处刑,知情是处刑的要件。jieshengit.com
第16条云:某人夜间行盗,赃值一百五十钱,盗犯将此事告甲,甲和甲的妻、子知情,后又与盗犯一起用赃钱买肉吃,甲的妻、子和甲都应同样论罪【法律答问16:削(宵)盗,臧(赃)直(值)百五十,告甲,甲與其妻、子智(知),共食肉,甲妻、子與甲同罪/ZD093】。要害还是“知情”是处刑的要件。
在上述三条律文当中,不论是藏赃还是用赃,知情是入刑的前提,或曰要件。
而《法律答问》第14条,前半段说丈夫盗钱妻知夫盗,只要事前没有预谋,哪怕是享用了盗赃,妻子亦无罪。把“预谋”当成了处刑的要件。这,和《法律答问》第13、15、16条关于“知情”是处刑的要件之规定互相矛盾【法律答问14:a夫盗三百錢,告妻,妻與共飲食之,可(何)以論妻?非前謀殹(也),當為收;其前謀,同罪。b夫盗二百錢,妻所匿百一十,可(何)以論妻?妻智(知)夫盗,以百一十為盗;弗智(知),為守臧(赃)/ZD094】。
其二,同条律文,前后矛盾。《法律答问》第14条的后半段说:丈夫盗钱妻知夫盗匿赃与盗窃同罪(原文见上条【法律答问14:b】)。这,和本条前半截关于丈夫盗钱妻知夫盗,享用了盗赃亦无罪的规定前后矛盾。
其三,同质行为,认定相悖。亲父盗亲子不为盗,义父偷义子为盗【法律答问17:「父盗子,不為盗」今叚(假)父盗叚(假)子,可(何)論?當為盗/ZD095】。天下的盗窃行为,性质是相同的。但仅仅因为“亲(父子)”“养(父子)”之别,定性截然相反,一个为盗一个不为盗,处罪的结果亦会天壤之别。这,产生了同质行为的认定相悖。这种同质相悖的法律,能有效地制止家庭内部的盗窃行为么?恐怕只会是搞得家庭不宁,继而社会不安。
其四,同一罪行,处罪相异。法律答问22云:[a抉之且欲有盗,弗能啟即去,若未啟而得,當贖黥。b抉之非欲盗殹(也),已啟乃為抉,未啟當貲二甲]。
这段律文,前面的a部分说存心盗窃撬锁未开人走了,被逮住应判处赎黥,后面的b部分又说目的不为盗窃撬锁未开人走了,判罚款。同样都是撬锁(未开)行为,仅仅因为一个说不清楚的所谓动机不同(欲有盗与非欲盗),一个判赎黥,一个判罚款。这,违背了法律应有的一致性原则,形成了罪相同,刑相异的矛盾。
再如,司寇(掌管刑狱纠察等事务的司法官吏)盗窃一百一十钱,自己先已自首,如何论处?应施辱刑(剃须)并判作奴仆,也可以罚二甲(参见【法律答问7:司寇盗百一十錢,先自告,可(何)論?當耐為隸臣,或曰貲二甲】)。那么,到底是耐為隸臣,还是貲二甲?在什么情形下耐為隸臣,又在什么情形下貲二甲?说不清楚。产生了罪相同,刑不一的矛盾。
此外,盗窃罪方面的矛盾律条,除了存在罪行性质相同而处刑不同的主要问题之外,还存在着罪行性质不同而处刑相同的问题。如,私用公款与盗窃同罪【法律答问23:「府中公金錢私貣用之,與盗同法」】。
私用公款和盗窃是有区别的两种行为。律文的本意是严厉制止私用公款,却把私用公款与盗窃划了等号,搞成了同罪,这就犯了差别事物等质化的逻辑错误。
(二)情理矛盾
其一,表现在如何判别“知情与不知情”方面。《法律答问》第13条,把知情与否作为妻子藏赃该否获
第四章 矛盾的律条[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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