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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矛盾的律条[2/3页]
罪的前提,知情藏赃按盗窃处罪,不知情则为收藏。但,从社会现实来看,秦代的生产力并不发达,普通人家“日入千钱”,除了杀人越货抢劫盗窃之外是根本不可能的;从人情上讲,家里“一夜暴富”、妻子藏钱三百,夫妻之间对钱的来路不闻不问,这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丈夫盗窃,妻子能不知情吗?又怎么去判别妻子不知情呢?鉴此,律条在社会和家庭两个维度,都存在着情理方面的矛盾。
再看《法律答问》第16条。核心内容说:对他人盗窃不能知情不举,更不能同享盗赃(和盗犯一起吃用赃钱买的肉,分享用赃钱购的物)。否则,和盗犯同罪。但在实际生活中,知情不报、同享盗赃、实施盗窃应该是三个不同性质的行为。把它们三者等同起来,一律按同一罪名论处,姑且不论法理能否成立,于情于理也是讲不通的。
其二,表现在如何判别作案动机方面。法律答问第22条,把有无盗窃的动机(“欲有盗”、“非欲盗”)作为判定撬锁是否为盗窃的标准,存心盗窃的撬锁判赎黥,不存心盗窃的撬锁判罚款。但在现实生活中,怎样去判断溜门撬锁的作案人是为了盗窃还是不为盗窃?又用什么手段(工具、技术)去鉴定这一点呢?此外,法律是重行为轻动机的,动机和行为也不是一回事。有行为无动机可以判罪,有动机无行为则不可判罪。仅凭动机(念头、心思、思维途径)而无行为就去定罪量刑,恐怕天下众生皆为罪人了。这种判“思想罪”的搞法莫说放在今天是荒唐的,就是在古代也是行不通的!
二.流放罪方面的矛盾律条
流放罪方面矛盾的律条,表现在罪犯的家人是否随同流放的规定上。先读3段律文:
第一段:廷行事有罪當䙴(遷),已斷已令,未行而死若亡,其所包當詣䙴(遷)所【法律答问47】。意思是流放罪者死了逃了,所包含的家人仍得去流放地。即“家人”要随同流放。
第二段:當䙴(遷),其妻先自告,當包【法律答问49】。意思是应当流放的人,其妻事先自首也不行,也得随往流放地点。也是“家人”要随同流放。
第三段:嗇夫不以官為事,以奸為事,論可(何)殹(也)?當䙴(遷)。䙴(遷)者妻當包不當?不當包【法律答问48】。意思是不以官职为事而专干坏事的官长应处流放。但被流放者的妻子不应随往流放地点。即家人(妻子)不随同流放。
《法律答问》47.49.48这三段律文,在家人该不该一同流放的事情上,一会说,判流放罪的罪犯即令是本人死了逃了其家人(妻子)必须随同流放,哪怕她事先自首也不行!一会却说坏官判流放罪家人不必一起流放。硬是前后矛盾,自打耳光!
从本质上来讲,对于家人(妻子)是否随同流放的问题,秦律是依据丈夫的社会地位来确定的。存在着“夫贵妻荣、处境不同”的差别,出现了对同一角色(妻子)处置不同的矛盾律条。法律答问第47条谈流放是株连无辜,本人死了,家人也得流放[所包當詣䙴(遷)所]。而第48条一但具体到官员、而且还是专做坏事的小混官的流放,就立马变了腔调,成了其妻子不随同流放[(遷)者妻當包不當?不當包]。形成了同理律条的前后矛盾。这一矛盾,同时也暴露出了鲜明的特权思想。
三.麻风病罪犯处刑方面的矛盾律条
麻风病罪犯处刑方面矛盾的律条,主要表现在处刑方式上。还是先读《法律答问》中的3段律文:
第96条云:麻风病人犯罪,应该定杀即淹死,而不是活埋或其他方式。其他方式和相关的规定不合。本条规定了对麻风病罪犯的一般处刑原则:判死刑,淹死(原文见【法律答问96】)。
第97条云:待判重罪犯(完城旦)患麻风病,迁往隔离区居住处之。或者迁往隔离区淹死。迁往隔离区后到底是居住?还是淹死?本条是模棱两可。若迁居处服完城旦劳役,则和第96条规定的一般处刑原则——定杀相矛盾【法律答问97:甲有完城旦罪,未斷,今甲癘,問甲可(何)以論?當䙴(遷)癘所處之;或曰當(遷)䙴(遷)所定殺】。
第98条云:已判城旦、鬼薪之罪犯患麻风病,应迁往麻风病隔离区【法律答问98:城旦、鬼薪癘,可(何)論?當䙴(遷)癘䙴(遷)所】。迁往隔离区后该如何处理,不清楚。这,也和第96条规定的一般处刑原则——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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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矛盾的律条[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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