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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矛盾的律条[3/3页]
杀相矛盾。
作为法律,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对同一性质的问题所作的规定,必须一致,不能相悖。姑且不论这3则律文处置麻风病犯人的残酷性、残忍性(活活淹死),单就法理的逻辑性而言,也是前后矛盾的。先是对麻风病人犯罪处刑一般原则为定杀(淹死),再是对重罪待判的麻风病人犯的适用原则为模棱两可,后是对在刑麻风病罪犯的实用原则什么不谈。作为法律,它的一个基本要件就是法理的一致性:即对同一性质的问题所作的规定,不能相悖。云梦秦律在究竟该怎样处置有罪的麻风病人的问题上,出现了一连串自相矛盾的律文,这倒是印证了云梦秦律没有那么“高大上”,不少条文是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的。
四.死刑方面矛盾的律条
秦代有杀人偿命的法律。同时,对死刑的运用,亦是慎重的,根据不同情形,作了严格的细分、区别和限制。比如,对教唆作案杀人者,处以磔刑;对杀过继养子者判斩首弃市;对在搏斗中杀害警察的凶手按故意杀人罪惩处;对擅杀亲子者,黥面并判四年的城旦舂;对私家奴婢擅自杀子,处黥刑并处城旦舂等等(分别参见《法律答问》第54、57、53、56、59条)。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在这种细分和限制中,也存在着法理上的矛盾,主要表现为罪行相同,处罪不同,即同罪不同刑的矛盾。对比下述三条律文,便可看出。
第56条说:擅自杀子,判黥面并处为城旦舂。擅杀指的是新生小儿,身体完好,没有生长异物,只是由于孩子大多,不愿他活下来,不加养育而把他杀死,就是杀子。对此行为,男女黥面并处城旦舂(原文见【法律答问56】)。
第57条云:士伍甲无子,以其侄为后嗣,在一起居住,擅自将养子杀死,应当弃市。即是说杀养子判斩首弃市(原文见【法律答问57】)。
第59条却说,私家奴婢擅自杀子,按城旦的样子施以黥刑,然后交还主人监管(原文见【法律答问59】)。
上述三条律文,所说罪行相同,都是擅自杀子;处刑却有天壤之别:杀亲子者处黥刑和四年的苦役;杀养子者却处斩还暴尸街头;而私家奴婢杀子的处刑更是奇葩,在脸上刺几个字,交其主人管教了事。这些同罪不同刑的处罚,形成了鲜明的矛盾。
五.连带问责方面的矛盾律条
下级出错,连坐上级,是秦代官吏治理、社会治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参见《云梦秦律中的规章制度》第十六节...连带追究制度)。
当是顾忌秦国在诸侯各国中的国际影响吧,云梦秦律中有一条和连坐制度相悖的规定:出国使臣的随从、官吏(邦徒和伪使)不归国,使臣不连坐(原文见【法律答问149】)。www.jieshengit.com
此外,《法律答问》第152条规定:诬告人被判罪,同居、典、老不当當论。而《法律答问》第80条却说:盗贼入室伤人,被伤之人呼救,典、老确实不在,仍应处罪[典老雖不存,當論];甚至看到有人在大路大街上杀人伤人,旁边的人不加援救,距离在百步以内的,都得按靠得最近距离(比野)者同样论处,重罚2688钱[法律答问82:有賊殺傷人衝術,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壄(野),當貲二甲]。这些条文中同样的非直接责任人或者非直接过错人,有的被连带问罪有的不连带问罪,这,在法理上前后不一,相互矛盾。
六.官员赔偿方面矛盾的律条
《金布律》第9条规定:人死官债不烂:因官员失职造成的(百姓、囚徒人死了所欠下的)官债官物不能偿还的,得由官府长官和当事主管官吏代赔[其人【死】亡,令其官嗇夫及吏主者代賞(償)之]。第10条又说:县官、都官(因点验核算财物受错账连坐)被判的赔偿,有关官府要分摊给官员本人及其属员人人赔,当年赔不清,依法论处[縣、都官坐效、計以負賞(償)者,已論,嗇夫即以其直(值)錢分負其官長及冗吏,...少內以收責之。其責(債)毋敢隃(逾)歲,隃(逾)歲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論之]。这,一会说失职的官员一人赔,一会又说本人和属下人人赔。官员所承担的赔偿到底由谁赔,怎样赔?法理上前后矛盾,让人一头露水。
★小结:法律的一个基本标准就是两个一致:一是法理逻辑的前后一致,不能互相矛盾;一是同一刑名的量刑一致,不能互相冲突。云梦秦律中这些前后矛盾、逻辑混乱的律条,违背了法律的基本标准,是不能算作法律的。
秦律中的这些矛盾,反映了秦代的立法思维不严密,立法技术不成熟。这些不成熟的法律,不是什么“国宝”,是单单乎“守护”不得的!
第四章 矛盾的律条[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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