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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特殊的司法规则(1)[3/3页]
案件方面的错案追究,涉及伤害、肉刑、盗窃、罚款等错案。条文4条。
1.伤害案件的错案追究。法官把伤人案错判成斗殴伤人案,应当受到严厉的责备【法律答问95:甲賊傷人,吏論以為斗傷人,吏當論不當?當誶/ZD083】。
2.肉刑案件的错案追究。重审案件在一审判决之后重审,若判处鋈足不当,究其渎职(失刑)罪(原文参见【法律答问89】)。
3.盗窃案件的错案追究。告偷牛实为偷羊,审案不清者罚款(原文参见【法律答问35b:b■貲盾不直,可(何)論?貲盾】)。
4.罚款案件的错案追究。判罚款一盾案为没收钱五千,判处不当,严厉责备办案官员【法律答问38:當貲盾,沒錢五千而失之,可(何)論?當誶/ZD084】。
秦朝的错案追究集中在刑事案件方面,包括伤害、肉刑、盗窃、罚款等。说明了秦朝在立法中开始注意了刑事错案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特别是对肉刑类的错案,进行判后重审,对错办人员以构成犯罪(渎职罪)论处,这既是错案责任追究到人的措施,又是强调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限制使用肉刑,防范肉刑滥用的手段。
▌第三节退赃条款▌
云梦秦律关于退赃条款仅一条,涉及的是原物不在盗窃犯手里该如何退赃的复杂情形。对此情形,秦律规定:盗窃犯行窃后,将所窃的东西卖掉,另买它物,它物均应退给还原主。比如,盗窃犯偷得了甲的衣服,把衣服卖掉,换买了布和其他东西,之后被拿获,律条规定,将卖衣所买的布和其他东西退还给甲而不是退还被盗的衣服。简单地说即是原物变换了它物,退赃时向被盗人退还他物而不退原物【法律答问19:「盗盗人,買(賣)所盗盗,以買它物,皆畀其主」今盗盗甲衣,買(賣),以買布衣而得,當以衣及布畀不當?當以布及其它所買畀甲,衣不當/ZD085】。
这样的规定,一是追究了行窃者,使其退赃;二是保护了买赃人的合法权益,因他们不知情,将钱买货,是无辜者;三是方便了退赃问题的处理。一举而三得,足见秦人处理退赃问题的智慧。
▌第四节诉案中妇女财产的处分条款▌
史料记载,中国历史上的秦朝,是由男女婚姻平等、财产占有平等、双方财产分开的“夫妻分别财产制”向封建“纲常夫妻制”过渡的历史时期。对于夫妻罪案中妇女的财产处分问题,云梦睡虎地秦简根据不同情形,制定了两则法条:
一是妻告夫罪,妻子和随嫁女的人身财产不没收归官。“丈夫有罪,妻先告发,不没收为官婢。”妻陪嫁的奴婢(媵yìng)、衣物,应否没收?不应没收【法律答问141:「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賸(媵)臣妾、衣器當收不當?不當收/ZDO86】。
二是妻子有罪被判收归官府,妻子陪嫁的奴婢、衣物归丈夫【法律答问142:妻有罪以收,妻賸(媵)臣妾、衣器當收,且畀夫?畀夫/ZD087】。
上述规定,既说明了这一时期婚姻中妻子(妇女)拥有私人财产且受到保护,也反映出妻子(妇女)及其私人财产,包括陪嫁的奴婢、衣服器物,是丈夫(男人)的附属物,妇女在夫妻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夫妻案件中妇女财产的处分条款,契合了夫妻分别财产制向夫妻纲常制转变的时代特征。
▌第五节保护儿童权益条款▌
在不发达的古代,儿童的生存成长是靠母性的人性来维系的,孩子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儿童的成长。因此,云梦秦律规定:娶他人私逃之妻为妻生子,男的被抓,孩子该还给女方。比如,甲娶他人私逃之妻为妻,不知道她私逃的事,已有了孩子,现在女的被抓了,那孩子应如何处置呢?应给交给该女。有人认为应没收归官。没收归官与律意不合【法律答问139:甲取(娶)人亡妻以為妻,不智(知)亡,有子焉,今得,問安置其子?當畀。或入公,入公異是/ZD088】。
即或因所看管的囚犯逃跑了而被判为筑城役徒罪的奴仆,本人其妻、子须强迫卖给官府处置,但孩子年小不能离娘,也可以「從母為收」。不单独卖孩子的母亲,而是将孩子和母亲一起卖给官府。以利于孩子活下去,能长大(原文参见【法律答问90】)。
这些条文,包含着保护婴儿儿童等未成年人权益的朴素思想。
第三章 特殊的司法规则(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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